本报讯 (记者裴 宏 刘 珊北京报道) 本报于2009年3月11日报道的丹佛斯公司诉乐清市艾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艾柯公司)等商标侵权案有了进展。日前,北京市*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艾柯公司等侵犯了丹佛斯公司“Danfoss”注册商标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艾柯公司赔偿丹佛斯公司相关损失及其他费用20余万元。
据了解,丹佛斯公司是在制冷与空调、供热和水处理、传动控制等领域内居世界地位的制造商,总部设在丹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丹佛斯公司以“丹佛斯”品牌进入中国市场。2007年,丹佛斯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发现一种印有与丹佛斯公司“Danfoss”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假冒膨胀阀,经调查后发现,假冒膨胀阀是由艾柯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2008年11月,丹佛斯公司将艾柯公司及其北京一家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中级*,要求艾柯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乐艾柯公司未经丹佛斯公司许可,在制冷膨胀阀上使用与“Danfoss”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丹佛斯公司注册商标权,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判令艾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北京智产伟业商贸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责令艾柯公司赔偿丹佛斯公司相关损失及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20余万元。由于不服该判决,2009年7月,艾柯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于2009年9月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丹佛斯中国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知识产权维权始终是丹佛斯中国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丹佛斯在近年连续取得多例知识产权案件的胜诉,使其欣喜地看到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完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丹佛斯将一如既往地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一起推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